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4.3.交路字第0六三四二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將傷者送醫後逃逸,經警循線 查獲,可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吊銷其駕駛執照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逃逸」為加重處罰之要件者,實因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後應迅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並採取救護措施,以維人命安全,而竟未盡其義務之故。今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雖將傷者送醫,卻未盡其應盡義務即行離去,且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與構成「逃逸」要件相符,同意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交通部73.4.3.交路字第0六三四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