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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2.27.警刑字第一七五四五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冒用可載貨櫃標誌,應如何處理。

主旨

一、曳引車冒用他車「可載貨櫃」標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

二、本案經交通部表示略以「曳引車載運貨櫃,應於行車執照加蓋「可載貨櫃」戳記,並於車前擋風玻璃黏貼「可載貨櫃」標誌,該標誌類屬牌照性質為裝載行駛之特許憑證,如其冒用及出借與人使用之情形,應依法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2.27.警刑字第一七五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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