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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31 警交字第一五一六0號函

會議日期 73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解釋廠內道路設置限速標誌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之規定取締。

主旨

核能一廠為維護交通安全,在廠區內自行豎立限速標誌並無不可,惟如據以取締舉發,因該限速標誌非法定之主管機關(指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設置,則於法無據。至廠內員工不遵守廠區交通安全特別規定之處分問題,宜由該廠就其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自行辦理。致於機車廠區乾華隊道內限速十五公里是否適谷,請審酌當地環境狀況如交通流量、路形及寬窄路面舖裝、天候等,自行衡量決定。(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31 警交字第一五一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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