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31 警交字第一五一六0號函
要旨
解釋廠內道路設置限速標誌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之規定取締。
主旨
核能一廠為維護交通安全,在廠區內自行豎立限速標誌並無不可,惟如據以取締舉發,因該限速標誌非法定之主管機關(指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設置,則於法無據。至廠內員工不遵守廠區交通安全特別規定之處分問題,宜由該廠就其行政管理職權範圍內自行辦理。致於機車廠區乾華隊道內限速十五公里是否適谷,請審酌當地環境狀況如交通流量、路形及寬窄路面舖裝、天候等,自行衡量決定。(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3.1.31 警交字第一五一六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