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3.1.30.交路字第0一三九八號函
要旨
規定冒用及出借曳引車行車執照之「可載貨櫃」戳記及「 可載貨櫃」標誌之處罰
主旨
查曳引車載運貨櫃應於行車執照加蓋「可載貨櫃」戳記,及於車前擋風玻璃黏貼「可載貨櫃」標誌係交通部基於安全方面需要而為之規定,其應貼用之「可載貨櫃」標誌類屬牌照性質,為裝載行駛之特許憑證,如其有冒用及出借與人使用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交通部73.1.30.交路字第0一三九八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冒用及出借曳引車行車執照之「可載貨櫃」戳記及「 可載貨櫃」標誌之處罰
查曳引車載運貨櫃應於行車執照加蓋「可載貨櫃」戳記,及於車前擋風玻璃黏貼「可載貨櫃」標誌係交通部基於安全方面需要而為之規定,其應貼用之「可載貨櫃」標誌類屬牌照性質,為裝載行駛之特許憑證,如其有冒用及出借與人使用情形,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罰。(交通部73.1.30.交路字第0一三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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