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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2.12.16.警刑(司)字第一二五二六一號函

會議日期 7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他轄裁決函請車籍地代為執行之交通違規案件,違規人逾 期未繳者,分局可否易處吊(扣)機車牌、駕照,加倍處 罰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主旨

查「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著有規定。本案移請他轄機關代為執行,顯與上開條例規定不符。(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72.12.16.警刑(司)字第一二五二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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