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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2.6.27.交路字第一三八四七號函

會議日期 72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肇事』乙詞如何解釋?

主旨

查本部六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路臺六八監字第五三五九號函釋義『肇事』為『發生交通事故』,至『交通事故』,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交督字第0一八二號函解釋為『在道路上行駛之車輛,因肇事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其中之『人』係指他人而言,並不兼指肇事者本身,此與立法上所稱『致人於死』或『致人於重傷』之『人』,皆係指他人者並無不同,故本部前二函之釋義與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所稱肇事並不包括汽、機車駕駛人自己受傷在內者,並無不同。(交通部72.6.27.交路字第一三八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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