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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2.5.28.警交字第五五二八七號函

會議日期 72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解釋貨車超載整體物之處理

主旨

貨車裝載超高、超長、超寬及超重之整體物品,情形各有不同,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時,即需審視其超過規定情形於證書上加以記載,並據以核定其行駛時間與路線。駕駛人如不攜帶此項臨時通行證,則稽查人員無從了解其是否按照規定裝載行駛,為顧慮公眾行車安全,自應加以處罰並禁止其通行,所請比照未帶行照處乙節,未便同意照辦。(臺灣省警務處72.5.28.警交字第五五二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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