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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2.2.5.交路字第0一五0二號函

會議日期 72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規定汽車駕駕人持普通或職業大客(貨)車駕駛執照駕駛 營業小客車被查獲舉發如何處理?

主旨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或職業大客(貨)車駕駛執照駕駛營業小客車均經二次被查獲舉發未辦理執業登記證如何處罰如次:

一、持職業大客(貨)車駕駛執照,駕駛營業小客車者,若未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則應依交通部七十一年三月九日交路(71)字第四七八二號函解釋辦理。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小客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依同一行為違反二條及從一重處斷之原則,仍應依前項所述解釋函辦理。(交通部72.2.5.交路字第0一五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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