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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2.1.28.警交字第一二二五五號函

會議日期 72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解釋計程車駕駛人犯強姦罪經不起訴處分如何處理?

主旨

計程車駕駛人犯強姦罪經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獲不起訴處分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之要件不合,除依規定列管外,不得引用該條項之規定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臺灣省警務處72.1.28.警交字第一二二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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