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2.1.7.交路字第二九五一六號函
主旨
查取締汽車行駛高速公路超載、臺灣省所屬各地裁決所站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臺北市則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兩者罰鍰有別,業者至感不公,特建議劃一裁量,以示公允。茲以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者,須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並違反「高速公路交管制規則」之特別規定為要件,惟汽車超載行駛於高速公路,經查該規則內並無特別之條款規定可資適用,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處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三百元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交通部72.1.7.交路字第二九五一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