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1.12.27.交路字第三0二八五號函
要旨
無照駕駛他人車輛駕駛人不願繳納罰鍰,車主要求易處吊 扣牌照,臺北市方面對類似案件,均予同意,省方否比照 辦理一案
主旨
一、無照駕駛人駕駛他人車輛經查獲,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如駕駛人不繳納罰鍰,因無汽車駕駛執照可供易處,應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日後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至於汽車所有人處罰部分,應視實際情形,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二十八條,另予處罰。如不接受原處分,應再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易處,以加重處分。
三、本案臺北市建設局對上述案件以易處吊扣牌照處分乙節,經核與法不合已另以副本抄送該局請予改正。(交通部71.12.27.交路字第三0二八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