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1.9.14.臺內營字第一0一五七二號(二一三)
要旨
前鎮漁港解除工業用地後應否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之擬定
主旨
關於貴市前鎮漁港解除工業用地後,應否依都市計 畫法有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乙案,請照本部 會商結論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71.7.15.七一高市工務都字第一四0七五號函。
二、案經本部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行政院經建會、交通部、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高雄市漁管處及貴局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關於高雄市前鎮漁港解除工業用地後,究竟應如何管理乙節,既經行政院71.5.27.臺七十一經八八0一號函復高雄市政府應照經建會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結論第三點「該漁港位於第二貨櫃中心與第三貨櫃中心之間,為便利港區管理似仍應維持為港區範圍,由高雄港務局管理,不必劃為都市計畫之漁業特定區。」辦理有案,自不必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擬定都市計畫,應由商港法主管機關依商港法有關規定規劃管理之。
(二)為便於該漁港解除工業用地後之建築管理,應於工業用地解除後,由商港主管機關儘速依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請內政部將本地區指定為建築法適用地區。
三、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經建會、交通部、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高雄市漁管處、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抄發本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建管組、都計組)。(內政部71.9.14.臺內營字第一0一五七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