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1.5.11.交路字第一一0八五號函
要旨
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道安講習,經易處吊銷駕照之起算 日期
主旨
凡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安講習,經「處吊扣駕照一個月」逾期不繳送駕照,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五十四條等之規定,經易處吊銷駕照後,規定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其起算日期,究係於駕照繳回監理單位之日算起,抑或依裁決書之日期算起,亦無明文規定,應如何處理乙節,經查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處分予以吊銷或註銷者,其起算日期自應自駕照裁處吊銷或註銷之日算起。(交通部71.5.11.交路字第一一0八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