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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1.4.1. 警交字第五七七0七號函

會議日期 71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規定無照四輪驅動農地搬運車在漁港搬運漁貨之處理。

主旨

四輪驅動農地搬運車可在漁港搬運自有漁貨及資材,但必須攜帶「農業機械行駛使用證」及懸掛「號牌」若無上項牌證或有營業行為時,應依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臺灣省警務處71.4.1. 警交字第五七七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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