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1.2.18.臺內營字第0六九四0九號(0五二)
要旨
關於開發大坪頂新市鎮區內軍事設施及飛航管制案
主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函「為開發大坪頂新市鎮區內軍事 設施及飛航管制,因與有關機關洽商,未獲解決, 請由院核定後轉知以利協調」乙案;茲就交通部71 .1.13.交航(71)字第0七六號函補充說明如說明二 ,敬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71.1.13.交航(71)字第0七六號致貴處函副本辦理。
二、關於交通部71.1.13.交航(71)字第0七六號函述各點,經洽詢有關單位補充說明如次:
(一)有關「高雄國際機場禁止、限制建築範圍圖」乙節,按高雄國際機場純屬民用航空站,並未涉及國防業務,故發布實施時未請國防部會章,因此交通部對本案亦未函請國防部同意。
(二)關於高雄市政府建議將高坪特定區建築高度比照毗鄰軍事設施高度放寬至一0二米乙節,業經高雄市政府與交通部民航局會商,並經民用航空局以69.10.4.航管一(69)字第六六七四號函復高雄市政府同意在案,據交通部稱即可據以實施,無需再呈報核定。(內政部71.2.18.臺內營字第0六九四0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