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0.11.18.交路字第二六一七三號函

會議日期 70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特種車輛於執行任務使用警嗚器並開亮警示燈,能否排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經協調 內政部警政署意見如下

主旨

一、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於嗚警嗚器警號及開亮車頂紅色閃光燈執行任務時,在緊急且必要之情況下,原則得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個款之規定,惟因該車輛之行駛方式甚為危險,故在行車支術上仍應依照本部六十六年二月廿八日交路(66)字第0一七四號函規定,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

二、至於工程求險車,目前均因未裝設警嗚器、執行任務,應有其緩急性,仍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規定行駛。(交通部70.11.18. 交路字第二六一七三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70.11.18.交路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