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0.11.18.交路字第二六一七三號函
要旨
特種車輛於執行任務使用警嗚器並開亮警示燈,能否排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經協調 內政部警政署意見如下
主旨
一、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於嗚警嗚器警號及開亮車頂紅色閃光燈執行任務時,在緊急且必要之情況下,原則得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個款之規定,惟因該車輛之行駛方式甚為危險,故在行車支術上仍應依照本部六十六年二月廿八日交路(66)字第0一七四號函規定,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
二、至於工程求險車,目前均因未裝設警嗚器、執行任務,應有其緩急性,仍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規定行駛。(交通部70.11.18. 交路字第二六一七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