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0.10.27. 交路字第二一八六四號函
主旨
汽車違規依法扣留其牌照兩面,除當日駛回外,一律不得行駛,舉發該違規汽車時,應於違規通知單註明限定准予駛回日期時間,並應嚴格執行。依上揭規定,舉發此類違規案件時,均在違規通知單空白處,註明「限當日行駛」,倘該違規車輛翌日再行駛公路,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處罰,並代保管其車輛。(交通部70.10.27. 交路字第二一八六四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違規依法扣留其牌照兩面,除當日駛回外,一律不得行駛,舉發該違規汽車時,應於違規通知單註明限定准予駛回日期時間,並應嚴格執行。依上揭規定,舉發此類違規案件時,均在違規通知單空白處,註明「限當日行駛」,倘該違規車輛翌日再行駛公路,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予以處罰,並代保管其車輛。(交通部70.10.27. 交路字第二一八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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