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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0.7.7. 交路字第一五一二0號函

會議日期 70 年 07 月 07 日

主旨

為防止汽車駕駛人重考、重領駕駛執照,准照有關單位協調會商結論辦理。

一、已領有駕照有重報考或重換領同類型駕照經發現時,應否予處罰:

1.已領有駕照又重者駕照,經考試當時發現者,不准參加考試,事後經發現者,註銷以前考領之駕照,不予處罰。

2.已領有駕照假冒遺失,重新換領同類型駕照而扲之使用經發現者,除吊銷其重領之駕照外,並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六款(現行第五款)處罰。

二、駕照被吊扣期間又重新報考或重新換領同類型駕照,經查明可否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六、八款規定處罰:

1.駕照在吊扣期間重新報考駕照,於考照當時發現者不准參加考試,事後經查獲扲之使用者,吊銷重新報考之駕照,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六款(現行第五款)處罰。

2.駕照被吊扣期間假冒遺失,申請補照,當時發現者,不准補領,在吊扣期間經發現持之使用者,立即追繳吊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六款(現行第五款)處罰。吊扣期滿,經查獲持之使用者,吊銷其補領之駕照,並依前述規定處罰。

3.換照應繳銷舊照,否則不准換領。

三、駕照被吊銷執行期間,停考期限未滿而又重考領駕照,經發現後應如何處罰:

1.駕照被吊銷於執行期間,停考期限尚未屆滿而重考者,如在考試當時發現,不准參加考試,事後經查獲持之使用者,除吊銷其重考駕照外,並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八款(現行第六款)處罰。

2.駕照吊銷期間假冒遺失補照,當時發現者不准補照,事後經查獲持之使用者,除吊銷其所補領之駕照外,亦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第八款(現在第六款)處罰。(交通部70.7.7. 交路字第一五一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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