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0.1.17.交路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主旨
一、拖車應於兩邊顯明位置加漆所有人名稱、牌證號碼及總重量,自70.4.1.起全面實施。
二、加漆「中文」橫寫拖車所有人名稱,應依照行政院69.6.30. 臺六十九教字第七四三三號函規定,自頭部至後尾順序書寫。
三、實施後如查獲不照規定漆明該項標識者,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交通部70.1.17.交路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拖車應於兩邊顯明位置加漆所有人名稱、牌證號碼及總重量,自70.4.1.起全面實施。
二、加漆「中文」橫寫拖車所有人名稱,應依照行政院69.6.30. 臺六十九教字第七四三三號函規定,自頭部至後尾順序書寫。
三、實施後如查獲不照規定漆明該項標識者,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交通部70.1.17.交路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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