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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0.1.14.臺財關字第一0四一八號函

會議日期 70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依商港法拍賣貨物時應於公告中加註說明之事項

主旨

各港務局於依商港法第十六條規定拍賣打撈清除港區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及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同海關拍賣逾期未領取,由查封船舶卸下之貨物時,均應於拍賣公告中加註說明「拍賣標的物如為未稅貨物者,拍定人應自行負責向海關辦理報關及納稅手續。」業經交通部函知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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