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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9.12.3.警交字第一八六0一四號函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未辦理受解僱登記即行營業,應如何處置?

主旨

一、計程車駕駛人未辦理受解僱登記,依據「臺灣地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動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屬公司行號責任,違者依警政署六十七年十一月七日(67) 警署刑壹字第一八四二九號函:違反「臺灣地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動態管理辦法規定行為處罰法令準據表」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處罰。

二、如查獲計程車駕駛人確已在他車行執業或經營個人小客車出租業而未辦理受僱者,應通知前來補辦,不得視為未辦理執業登記論處。(臺灣省警務處69.12.3.警交字第一八六0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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