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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9.11.24.警交字第一八00二二號函

會議日期 69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受僱之車行若歇業或倒閉,其執業登 記證應如何處置?

主旨

營業小客車公司行號歇業或倒閉,其公司行號之資料固可予以註銷,而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係駕駛人個人執業辦理受解僱之憑證,應祇問其是否繼續駕駛營業,不應問其公司行號是否歇業或倒閉,如有違反「臺灣地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動態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者,當可予以註銷。(臺灣省警務處69.11.24. 警交字第一八00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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