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9.5.30.臺內營字第二六四四六號函
要旨
關於風景特定區內挖土整地,水土保持工程等措施,應依 照風景特定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核准
主旨
案經本部函准交通部以69.5.10.交路(69)字第0七0九0號函復略以:「採伐竹木,探採礦物或土石,引火整地等行為均須先經該管觀光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前項規定另有法定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法定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維護風景特定區之景觀,臺灣省政府所列舉之各項設施,宜先向該管觀光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案在風景特定區內挖土整地,水土保持工程等措施,應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內政部69.5.30.臺內營字第二六四四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