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9.5.6.交路字第0八八二一號函
要旨
半聯結車裝載貨櫃行駛使用燈光規定
主旨
一、關於半聯結車(曳引車與半拖車組成)裝載貨櫃行駛,如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且無同規則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四條裝載整體及危險物品情事,自以使用本身應有之燈光即可,無需在貨櫃上再加裝警告標誌或燈光。
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十五款規定,曳引車應有達光燈、近光燈、停車燈、煞車燈、方向燈、號牌燈、車寬燈、倒車燈、室內燈、儀錶燈、位置合宜、光色合於規定、光度及光速適度。平拖車亦應有方向燈、煞車燈、號牌燈及車燈,並應良好,位置及光度適宜。(交通部69.5.6. 交路字第0八八二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