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9.3.10.交路字第0四一九三號函
主旨
汽車運輸業將營業車輛牌照借供其他業者輛懸掛使用,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吊銷牌照處分,可否依照同條例第六十六條前段規定准予重新領照一案,因其非為違反公路法對汽車運輸業管理之規定,不能併同註銷其營業車額,應准重新領照。(交通部69.3.10.交路字第0四一九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運輸業將營業車輛牌照借供其他業者輛懸掛使用,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吊銷牌照處分,可否依照同條例第六十六條前段規定准予重新領照一案,因其非為違反公路法對汽車運輸業管理之規定,不能併同註銷其營業車額,應准重新領照。(交通部69.3.10.交路字第0四一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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