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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8.12.1.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解釋法警可否執行違規車輛之取締與舉發。

主旨

查法警並未具有警察人員身分,不能授予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之權,惟其如發現違規車輛自可聯繫當地警察人員依法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8.12.1.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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