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8.12.1.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
要旨
解釋法警可否執行違規車輛之取締與舉發。
主旨
查法警並未具有警察人員身分,不能授予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之權,惟其如發現違規車輛自可聯繫當地警察人員依法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8.12.1.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釋法警可否執行違規車輛之取締與舉發。
查法警並未具有警察人員身分,不能授予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之權,惟其如發現違規車輛自可聯繫當地警察人員依法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8.12.1.警刑司字第一四七七四六號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臺灣省警務處68.12.1.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