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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8.9.15.交路字第二0六七五號函

會議日期 68 年 09 月 15 日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除施工地段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車輛故障標誌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分別由施工單位或車輛駕駛人或鐵路機構依規定設置外,均應由道路交通或警察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二、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雇主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私人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駕駛人或行人自無遵守之義務。(交通部68.9.15.交路字第二0六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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