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67.12.3.警刑壹字第一六六一九三號函
要旨
營業小客車由甲縣(市)轉至乙縣(市)應如何辦理?又 在同一縣(市)由甲車行轉至乙車行,應如何登記?
主旨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由甲縣(市)轉至乙縣(市)執業,除向甲縣(市)警察局繳銷執業登記證外,並應向乙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領得執業登記證後,始得受僱執業,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同一縣(市)內由甲車行轉至乙車行,應由公司行號填具受(解)僱申報書,向當地縣(市)警察局申報受(解)僱登記,並在執業登記證背耳「受(解)僱紀錄」欄註記其公司行號名稱,違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67.12.3.警刑壹字第一六六一九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