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7.7.13.交字第九六七一0號函
要旨
規定計程車停車營業之處罰
主旨
一、計程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離車他去,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惟須對此先有規定者。
二、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而離車他去攬客者,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予以處罰,惟須先行發布命令加以規定。(臺灣省警務處67.7.13.交字第九六七一0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計程車停車營業之處罰
一、計程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離車他去,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惟須對此先有規定者。
二、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而離車他去攬客者,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予以處罰,惟須先行發布命令加以規定。(臺灣省警務處67.7.13.交字第九六七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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