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7.6.27.交路字第一0二三九號函
要旨
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其本身以外之車輛,是否 可以行駛及該專用公路路旁堆放修路用之砂石,導致車輛 肇事,應否負肇事責任。
主旨
所指之「專用道路」,如係依「專用公路管理規則」規定申請核准興建者,除對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搶修工程車及專供郵電爭車不得拒絕通行,其本身以外之車輛是否可行駛?應由專用公路所有人自行定;至於該專用公路路旁堆放修路用之砂石,導致車輛肇事,是否應負肇事責任問題?除該專用公路為以開開放收費而公共通行者應負責任外,因屬私有道路不能因其堆放砂石於路旁而課以應負肇事之責任。(交通部67.6.27.交路字第一0二三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