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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12.22. 警刑(壹)字第一六一四三一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規定吊扣駕照,延不繳交到案之處理

主旨

汽車駕駛人經裁處吊扣駕駛照確定或易處吊扣駕照後,延不繳交到案,於該駕照尚未繳交到案前仍應認為駕照吊扣期間,特別注意稽查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6.12.22.警刑(壹)字第一六一四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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