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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10.10. 警交字第一三0七六八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民眾發現汽車闖紅燈,事後以信函向警察局檢舉,可否予 以逕行舉發一案。

主旨

查民民發現汽車闖紅燈,事後以信函向警察局檢舉,不得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二、二十三條逕行舉發之規定,惟既屬人民告訴或告發者,為促進交通安全,使各駕駛人有所警惕,仍應依法予以查明處理。(臺灣省警務處66.10.10. 警交字第一三0七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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