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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5.28.警交字第六四三六0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建議請勿在交通稠密,行車速度較快之地段曝曬稻穀一案

主旨

一、查次要道路於當地稻穀收穫其間,酌准許農民借用曬穀本處係奉主席於三九七次省府首長會談中裁示辦理,並訂有三項原則執行:(一)稻穀收穫期間為限(二)曝曬稻穀及高梁為限,(三)不妨礙交通為限(最少應維持單邊通行)

二、不合上項放寬之原則者,各地警察單位自應依法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6.5.28.警交字第六四三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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