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4.7.警刑一字第四0八三六號函
要旨
規定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未經判刑可否適用第六十 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吊銷其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以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者為限,如所犯係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撤回告訴,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者,核與上述條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不得援引處罰。(臺灣省警務處66.4.7.警刑一字第四0八三六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未經判刑可否適用第六十 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吊銷其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以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者為限,如所犯係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撤回告訴,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者,核與上述條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不得援引處罰。(臺灣省警務處66.4.7.警刑一字第四0八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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