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4.7.警刑一字第四0八三六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規定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未經判刑可否適用第六十 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吊銷其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以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者為限,如所犯係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害人撤回告訴,獲不起訴或無罪判決者,核與上述條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不得援引處罰。(臺灣省警務處66.4.7.警刑一字第四0八三六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臺灣省警務處66.4.7.警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