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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6.4.4.交路字第0三八0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04 月 04 日

主旨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駛、轉彎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車已詳予規定,例如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車應蛝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車規定......應暫停......讓......車先行等字樣,即寓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之意義存在。基於上述規定,則同規則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即無另訂交岔路口字樣之必要。(交通部66.4.4.交路字第0三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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