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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3.5.警交字第二七九四七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解釋吊扣、吊銷營業小客車駕照之處理

主旨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依法受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時,由警察機關裁決者,各該警察機關主辦裁決單位,應會知主辦交通單位扣繳執業登記證,由公路監理機關裁決者,應請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以免發生脫管情事。(臺灣省警務處66.3.5.警交字第二七九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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