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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6.1.20.警刑一字第一六六0八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有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囗未減 速慢行,因而肇事無人傷亡之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有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囗未減速慢行,因而肇事(無傷亡)者,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尚無其他適當條款可資處罰之情況下,仍以適用同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為宜。(臺灣省警務處

66.1.20.警刑一字第一六六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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