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5.10.6.交參字第0九一三七號函
要旨
規定處理交通案件適用法規之原則
主旨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規定者,自當適用條例。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規定者適用規則。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有規定,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較條例之規定為詳明或為條例之補充規定而不違背條例之精神者,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條例規則兩者均予引用,以利審理。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牴觸者,適用條例之規定。
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兩者之規定未盡一致,以適用條例為主,如適用規則較為適當而不違背條例之立法精神者,得適用規則。(交通部
65.10.6.交參字第0九一三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