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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5.10.6.交參字第0九一三七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解釋駕駛人違規肇事致人傷、亡,應受吊扣或吊銷執照處 分者,於刑事部分未定案前,應否停止裁決程序?

主旨

明定刑事案件未定案前,應停止裁決程序,似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之立法精神未盡切合,今後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裁決吊扣或吊銷駕駛人執照時之處理原則,應就駕駛人違規之實際情形與適用法令處罰之條款,詳加研判分析,慎重處理,如違規事實未盡明確者,應俟汽車肇事責任鑑定或刑案確定後再行裁決。(交通部

65.10.6.交參字第0九一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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