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5.5.10.警刑壹字第二五七一八號函
要旨
規定在無號誌之交岔口不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因而肇事致 人受傷之處罰
主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一經肇事,即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適用有關之條款予以處罰。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如查無其他違規事實,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臺灣省警務處65.5.10.警刑壹字第二五七一八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規定在無號誌之交岔口不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因而肇事致 人受傷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一經肇事,即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適用有關之條款予以處罰。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如查無其他違規事實,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臺灣省警務處65.5.10.警刑壹字第二五七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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