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5.3.15.交路字第0二二四八號函
要旨
關於電器廠商承辦電信電力工程之工程車停車問題
主旨
一、為顧及實際需要,電信、電力機構或電器廠商辦理電信、電力工程而使用之車輛,如有左列情形,准予視同「工程救險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裝有施工所用之機具、材料,在現地從事施工工程,非停留該,無法進行該項工程者。
(二)在工程施工前,運送機具材料至工地,或施工後撤除機具材料、廢料、廢物、非停留該處,無法進行該項工作者。
二、上述車輛,車身應漆有「工程車」字樣,其在市區道路停車或臨時停車時,應閃亮左右方之方向燈,在急彎危險地帶或郊外道路時,並應在車前後約三0公尺處罰晝間樹立標誌,夜間懸掛燈號或反光標識,事應應即除去。(交通部65.3.15.交路字第0二二四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