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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5.1.22.警交字第一五0五一五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規定「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

主旨

不服從稽查取締係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而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各條無處罰規定者而言。故執勤警員必須有稽查取締之意思表示,如「鳴笛」、「手勢指示」等動作而違反者,已知受到稽查取締,仍以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覆行者,乃可構成不服從稽查取締。若駕駛人確因未知執勤警員之取締而繼續駕車離法,自不能責以不服從稽查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5.1.22.警交字第一五0五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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