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5.1.22.交路字第00六一四號函
要旨
傳遞郵件、電報之機踏車行駛市區道路,免受「禁行機踏 車」標誌限制係指免受「禁止通行機踏」管制方式之標誌 限制。
主旨
一、本部原規定傳遞郵件電報之機踏車免受「禁行踏車」標誌限制,不包括「禁行快車道」及「禁行第一、二車道」管制方式之標誌。傳遞郵件電報之機踏車,仍應受「禁行快車道」及「禁行第一、二車道」標誌之限制。
二、部分道路設置「禁行機踏車」標誌,如係基於特勤上需要,且確不適宜通行上述機踏車者,請警察機關列舉路段名稱函告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轉知所屬照辦。
至基於一般交通管理上需要設置管制之道路,仍請依本部原規定辦理。
三、至液化瓦斯運送、路燈巡查、道路養護、水廠檢修及人事行政局用機踏車,可否比照辦理,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三條寸於該項用途車輛,並未作特殊規定且事屬地方性交通管制問題,宜由警察機關卓處。(交通部65.1.22.交路字第00六一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