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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4.10.27.交路字第0九五二二號函

會議日期 64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肇事致 人傷亡,經判刑出獄未滿三年者,可否比照此次減刑條例 減列出獄人提前報考一案。

主旨

「查汽車駕駛人因違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傷亡者,按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二、惟此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將此條文修正為(修正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六十七條)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因銷其駕駛執照,一年內一得考領。三、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日期雖尚未定案,惟基於政府於人民之課罰宜從新定輕原則。在修正條例未施行前,應由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對類似案件,參照減刑條例及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精神從寬處理。(交通部64.10.27. 交路字第0九五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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