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4.5.23.警交字第五四九八九號函
要旨
駕駛人於領取執業登記證後因中途轉任其他車輛駕駛,若 將登記證註銷,嗣後如再復任營業,是否准予補發登記證 ?
主旨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於領取執業登記證後因中途轉任其他車輛駕駛,乃將登記證繳銷嗣後如再行復任營業小客車駕駛,應准補發登記證。(臺灣省警務處64.5.23.警交字第五四九八九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駕駛人於領取執業登記證後因中途轉任其他車輛駕駛,若 將登記證註銷,嗣後如再復任營業,是否准予補發登記證 ?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於領取執業登記證後因中途轉任其他車輛駕駛,乃將登記證繳銷嗣後如再行復任營業小客車駕駛,應准補發登記證。(臺灣省警務處64.5.23.警交字第五四九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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