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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3.12.16.警交字第一五0二七三號函

會議日期 63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汽車客運公司出租大客車,臨時調充班車疏運旅客, 如能確認其為班車使用時,其超載之處罰,可比照班車認 定處理。

主旨

關於汽車客運公司出租大客車,臨時調充班車疏運旅客,如能確認其為班車使用時,其超載之處罰,可比照班車認定處理。(臺灣省警務處63.12.16.警交字第一五0二七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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