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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3.8.10.警行字第九一二二一號函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規定既成巷道被封堵,妨害交通之處理

主旨

關於既成巷道被封堵,經依法取締處罰,地主仍不自行拆除,經簽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六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復以:「查依行政法院44.5.24.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使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但不容許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本案該道路如係屬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依照上述規定,並予取締。(臺灣省警務處63.8.10.警行字第九一二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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