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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63.8.10.警行字第九一二二一號函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既成巷道被封堵,經依法取締處罰,地主仍不自行拆 除案

主旨

本案經箋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七月三十一日復以:「查依行政法院四十四、五、二十四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使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但不容許私人在該道路上起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本案該道路如係屬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依照上述規定,應予以取締」。(臺灣省63.8.10.警行字第九一二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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