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3.7.1. 警交字第八0九七一號函
要旨
為政府機關公務車輛,應僱用職業司機,不得僱用持普通 駕照者駕駛車輛
主旨
政府機關公務車輛僱用司機,必須持有職業駕駛執照者為限,不得僱用持普通駕照者充任司機,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五款處罰。(現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臺灣省警務處63.7.1. 警交字第八0九七一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政府機關公務車輛,應僱用職業司機,不得僱用持普通 駕照者駕駛車輛
政府機關公務車輛僱用司機,必須持有職業駕駛執照者為限,不得僱用持普通駕照者充任司機,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五款處罰。(現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臺灣省警務處63.7.1. 警交字第八0九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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