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63.5.25.警交字第六二八三四號函
要旨
對取締未帶駕照之違規事件,應切實查驗違規人身分證以 杜流弊
主旨
對處理未帶駕照之違規事件,應切照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無照駕駛及駕照被扣之稽查取締及處理補充規定」辦理(刊警政通報六十二年冬乙字第三期),並切實查證違規人身分證,在違規單上加填違規人身分證號碼,俟違規人於繳驗駕駛執照時予以核對,以防假冒。(臺灣省警務處63.5.25.警交字第六二八三四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取締未帶駕照之違規事件,應切實查驗違規人身分證以 杜流弊
對處理未帶駕照之違規事件,應切照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無照駕駛及駕照被扣之稽查取締及處理補充規定」辦理(刊警政通報六十二年冬乙字第三期),並切實查證違規人身分證,在違規單上加填違規人身分證號碼,俟違規人於繳驗駕駛執照時予以核對,以防假冒。(臺灣省警務處63.5.25.警交字第六二八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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